第一条 学院消防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行政办是学院用电、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办公室、资料室、实验室、教研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学院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任队长。
第三条 各办公室、资料室、实验室、教研室负责人应督促本室人员下班时关好门窗,拉下电闸。经检查发现下班后未关电、未断电者,每次扣发劳务酬金50元。
第四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源;未获行政办同意,严禁私自接入任何电器;严禁使用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严格控制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空调的使用时间;下班时间及非工作日期间,除经批准的加班人员外,严禁使用空调。违反本条规定者一经检查发现,每次扣发劳务酬金50元。
第五条 学院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如资料室、阅览室、网络机房、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等,严格禁止吸烟。违反本条规定者每次扣发劳务酬金20元。
第六条 报告厅、会议室等公用场所,申请使用单位负责人为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负责人,负责使用期间电器类设备的开、关。使用后未及时关闭电器、切断电源者,每次扣发责任人劳务酬金100元。
第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教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和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所有教学、办公场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除给予罚款处理外,行政人员还将记入考评记录,与年终考评和年终分配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