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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军队转业(退役)军人由转业(退役)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重点考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特别是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办法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扎扎实实办成事,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能潜心教书育人,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科研能力强,教学工作量饱满且教学效果好,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完成工作任务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或岗位要求的;
4、工作责任感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事故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6、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4、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可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5、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7、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8、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9、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0、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同时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按规定条件补定等次;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情况办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离岗退养人员,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等有关特殊病种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在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停薪留职合同进行考核,凡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军队转业(退役)军人的年度考核,其转业(退役)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役)时的鉴定,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女职工根据湖南省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婴儿哺乳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也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
三、考核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意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做好平时记录,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 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自己一年来的德、能、勤、绩的主要情况进行个人总结,专任教师填写《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表》,其他人员填写《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表》。
2、 综合评价:被考核人总结并述职以后,本单位考核组织应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 确定等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4、 反馈:被考核人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组织一般应在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被考核人。如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有关个人考核材料应按管理权限归档。对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应将未考核原因记入《年度考核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续聘、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津贴、奖金等。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处理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2、 管理人员从下年度起连续两年被确定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合格等次的,才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但在竞争上岗时,可参加与现任同级职务的竞争。
3、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可以续聘同级或同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职、低聘。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办理。
2、 降职、低聘直至解聘。
3、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
五、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以及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门,承担考核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一般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分别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组织由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以及教师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1、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2、 审核有关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3、 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年度考核花名册》、《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及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对个别年度考核工作不落实,甚至走过场的单位,学校责成其重新考核。
六、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