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推荐2014级
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3号)和《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威尼斯官网本科教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荐工作小组
组 长:谢炳庚、彭才华
副组长:谭长银
成 员:陈媛、周国华、胡雪松、毛德华、李德平、邓楚雄、韩广、朱琴、喻小红、王磊、彭鹏
秘 书:朱琴
二、推荐条件
1、综合推免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合作精神,无任何违纪违法受处分记录。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按培养方案要求已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全部通过;专业课(不含辅修)无补考或重修记录,三年加权平均成绩(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弹性素养选修课)按专业排名位居前20℅。学校认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项目以具体文件要求为准。
(3)外语成绩优异,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身心健康,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专项推免
在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类竞赛、体育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等比赛中获得相应等级奖励,或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在校期间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具体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之附件《申请专项推免要求及办法》。在2016年9月20日以前(含9月20日)参加比赛所获得的成绩,可按旧办法提出申请。
三、名额分配
各类推免生名额由学校分配至威尼斯官网,原则上学院按各专业人数10%的比例分配到各个专业。
四、推荐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院推荐工作小组提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并附各类加分材料,所有材料(含科研论文、科技发明专利、大学生项目和学科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院推荐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所附测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分,最后按1:1.2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所有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并提交相应的推荐材料,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推荐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综合评分办法
1、综合测评分以百分制得分的形式表述,包括专业平均成绩评分、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加分。其中专业平均成绩评分占综合测评分的90% ,综合素质测评占5%,各类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2、评分办法
综合测评分=专业平均成绩评分×0.9+综合素质测评分×0.05+各类加分
(1)专业平均成绩评分
专业平均成绩评分=∑(M×m)÷∑m
其中:M为三学年内的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弹性素养选修课程进档成绩(公共必修课如有不及格记录,按原始成绩统计);m为所修课程学分数。
(2)综合素质测评分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方法参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3)各类加分
各类加分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加分总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①学术论文(以学校学术期刊分类方案为准):重要及重要以上刊物论文每篇计2分,CSSCI和CSCD检索刊物第一作者科研论文计1分,其他公开刊物论文第一作者计0.2分,上述情况论文第二作者计分减半,其余作者不计分。
②专利:获专利授权者,第一发明计1分,第二发明计0.5分,第三发明者及以后不加分。有多项发明者,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③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主持国家级大学生项目并结题计0.2分,主持省级大学生项目并结题计0.1分。未能及时结题或结题不合格、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计分。
④学科竞赛获奖: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全国一般竞赛特等奖计0.6分,一等奖计0.5分,二等奖计0.3分,三等奖计0.2分;省级一般竞赛特等奖计0.5分,一等奖计0.4分,二等奖计0.2分,三等奖计0.1分。非现场竞赛非小队排名第一者减半,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奖项为准。排名第二者减半计分,排名第三及以后者不计分。
⑤其他奖项:除校行发教务字〔2016〕41号文认定的竞赛项目以外,附表1中列出的学院认定项目可计入学科竞赛获奖计分。
3、评分的计算与审核
学工办负责综合素质测评分的计算与审核,各类加分材料的收集、审核及计分;
教务办负责专业平均成绩评分及各类评分的最终汇总与审核。
六、专项推免
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资格取消
被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1)毕业时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者;
(3)所提供的成绩或其它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八、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经院推荐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7年09月12日